離婚訴訟中涉及淘寶店該如何分割
時間:2012-11-23 08:53:46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我們的日常生活也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網絡給我們帶來了便利的同時,給相關領域也帶來了不小的挑戰(zhàn)。由于法律制度天生存在滯后性,無法對新生事物所引發(fā)的矛盾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很多衍生問題在實踐中無法可循,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值得各位法官深思。近日,筆者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對共同經營的淘寶店如何分割產生了巨大分歧。筆者僅以此案為例,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對離婚訴訟中淘寶該如何分割的理解。
目前網絡購物平臺如雨后春筍,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開發(fā)的淘寶網尤其壯大。在確定分割方案之前,首先我們要了解淘寶店與傳統(tǒng)的實體店究竟有哪些差別,以及這些差別給分割帶來了哪些困擾。
一、淘寶店運轉模式濟南律師服務
淘寶店作為網絡技術的一個重要衍生物,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通過淘寶店,實現(xiàn)了人們足不出戶即可網羅天下商品的夢想。商家在淘寶客戶端上注冊登記,通過認證,繳納費用,即可獲得注冊編號,開設淘寶店鋪,在網絡上通過文字、圖片、影像等向全國各地的網民展示自己的商品;買家通過瀏覽商家店鋪,選定自己心儀的產品,與商家進行溝通磋商,付款到第三方支付端即淘寶網支付寶上,賣家獲得買家付款信息后,便發(fā)貨至買家提供的地址。買家收貨后確認簽收,并對貨物進行評價,如果滿意,便可在網上確認支付,向淘寶網發(fā)出支付命令,支付寶便會將資金匯付至賣家賬戶,至此一筆交易便可終結。而若對貨物不滿,還可采取向淘寶網投訴、申請退款、退換貨物等多種方式解決爭端,如若賣家的解決方式不能讓買家滿意,買家還可以使出其殺手锏—給賣家差評。一項交易經過磋商、付款、發(fā)貨、收貨、確認付款、評價這一整套流程后終于完結。
二、淘寶店與實體店鋪的差異
與傳統(tǒng)實體店相比,淘寶店充分展現(xiàn)了網絡的優(yōu)勢。它不需要租賃人流如織的旺鋪,不需要進行豪華裝修,不需要雇請能說會道的店員,不需要準點開、關店,不需要支付高昂的房租,售賣范圍也不僅限于本地區(qū)。對商家而言,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經營成本,只要注冊一個賬號,將商品一一拍照陳列進行說明,雇請幾名知曉網絡溝通的客服人員,商品交易的基礎工作便完成了。此后,商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上網進行經營,向全國的網民銷售自己的產品。而對買家而言,淘寶店的出現(xiàn)也給他們提供了無盡的便利。無需擔心自己下班了商店也下班,只要愿意,可以隨時上網選購商品。就算店主偶爾不在,也可以將選中的商品收藏或是留言,下次還可以繼續(xù)商談;或者直接就下單購買。對于那些不愛出門走動或是交通不便的網民,網上購物還省去了他們不少體力和交通費。對于已經選定的商品,只要沒有付款,買家就可以反悔;而若對商品不滿,可以堂而皇之的打差評,省去了現(xiàn)實交易中的一些人為阻力。淘寶店在實質上是傳統(tǒng)交易的網絡延伸,它與傳統(tǒng)實體交易的最大差別應該是在網絡交易的過程中加入了一個第三方載體—即淘寶網這個平臺。通過淘寶網,賣家買家有了一個溝通渠道,二者在這個平臺上交易,同時又必須要接受它制定的規(guī)則,按照它的流程完成操作。通過匯款到支付寶賬戶中,買家可以對自己權利進行擴展,倘若不滿意還可以申請退款。這就給買家的購買行為提供了一個有利的保障,防止因網絡購物見不到實物而引發(fā)的對商品理解偏差的一系列爭端。這個第三方載體則根據在網絡交易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不斷的調整自己的規(guī)則,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以更好地維護這個平臺。
本案中,原、被告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原告開始在淘寶網上經營淘寶店,主營女式潮流服裝。經過3年的打拼,該店現(xiàn)在已經升級成為一個信用評級高達 97.9%的五鉆店,日平均交易20多起。期間被告雖未直接參與經營,但原告偶爾也會向被告索要資金進貨。在訴訟中,原、被告就其他問題早已達成一致,而對于這個淘寶店的歸屬問題卻一直爭論不休。原告主張?zhí)詫毜晔怯米约旱纳矸菪畔为氉浴ⅹ氉越洜I的,開店3年來被告從未參與過經營管理,一切大小事務都是自己在處理,故淘寶店應該由原告繼續(xù)經營。被告則主張自己雖未直接經營,但是淘寶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開立的,且原告為經營該店動用了不少夫妻共同財產,而淘寶店的盈利則全歸原告消費?,F(xiàn)在淘寶店的月收益有多高被告并不知情,但這一部分收入必須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分割。離婚后淘寶店可以交由原告繼續(xù)經營,但是原告必須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針對該案原、被告的爭議點以及其他案件中反映出來的矛盾焦點,筆者總結一下淘寶店的主要分割難點及筆者認為比較可行的解決方式:
一、淘寶店的價值如何評估
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一般采取三種方式:協(xié)商、作價補償、競價。分割淘寶店的一個首要前提就是要確定它的價值。傳統(tǒng)實體店只要評估店鋪、房租、裝修、存貨等因素就可以大致估算出它的價值。而淘寶店一般都是由店主自己在家經營,無需房租和裝修,極少數(shù)大店才會租賃專門的辦公用房,唯一能夠具體物化的可能就是存貨了。在網絡交易中,買家一般以賣家的信用度及店鋪等級、其他買家的評價作為參考標準,通常這幾個指數(shù)高的店鋪,其銷售也相對火爆。因此,很多人提議這幾個指標也應該作為評估參數(shù);名氣比較大的網店做出了自己的市場,有自己固定的消費人群,對其能否參照名牌商標對其品牌價值予以認定也有待思考。筆者認為,對淘寶店的價值評估要進行綜合考量,對存貨、支付寶余額等有形資產當然要評定,對淘寶店等級和信譽度也可以適當作價評估。由于淘寶店是搭載淘寶網這個媒介,因此淘寶網對其旗下的淘寶店的狀況應該了如指掌,對淘寶店的價值評估也最有發(fā)言權。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壯大,其衍生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很多情況下都需要對其經營載體進行價值評估。但是,承辦法官對電子商務的了解畢竟十分有限,缺乏相關的專業(yè)知識,沒有法官能對網店的價值做出完全準確的估算。因此,電子商務的運營商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旗下的網店進行價值認定。實踐中為了避免運營商故意虛高網店價值,也可以由有關機關設立一個專門的網店評估機構,制定各項細化的評估標準,對各個網店的價值進行專業(yè)系統(tǒng)的評定。當然,目前我們只能寄希望于此,對淘寶店的價值評估還是要法官自己做出評斷。筆者認為,以下因素應當被考慮:經營年限、日平均交易筆數(shù)、年平均銷售額、信譽度、店鋪等級、客服人數(shù)、買家評價等。這些考核數(shù)據高的店鋪,其估價也相應提高;考核數(shù)據低的店鋪,其估價也相應降低,并可依據淘寶店的階段性等級劃分對其價值也進行相應的階段劃分。
二、淘寶店的收入如何確定
在淘寶店的收入確定問題上,可以比照實體店鋪的評估方式,從稅收、進出貨單據、交易清單等材料上予以體現(xiàn)。由于淘寶店與買家之間由第三方平臺連接,淘寶店的交易明細都可以從淘寶網的記錄上予以查詢,再結合每筆交易的利潤比,扣除其成本等開支,就可以大致估算出店主的經營收入。
三、淘寶店的分割方式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法學教授劉俊海表示,“淘寶網店的分割并不復雜:如果夫妻兩人都愿意經營,可以成為合伙人;如果不愿意合伙經營,把自己的一份賣給另一個人就可以了。”筆者認為,淘寶店的分割在大的方向上完全可以比照合伙處理,如果遇到某些具體的、細化的問題無法協(xié)商的,可以考慮以下處理方式:
對傳統(tǒng)的財產類型而言,分割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可分物按比例具體拆分,不可分物則可采取作價補償、競價等方式。毫無疑問,由于淘寶店的虛擬性,其定性屬不可分物。對其分割,可以采取作價補償,但能否采取競價方式則有待商榷。因為淘寶店的注冊登記必須出示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夫妻競價時,非登記者出價高于登記注冊的一方,那么登記方是否有義務將自己的身份信息繼續(xù)交由另一方用于網店經營并承擔非登記方可能因不法經營或其他違反經營規(guī)則的行為而被淘寶網予以處罰甚至封殺,永遠不能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再行開店經營的后果?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淘寶店的性質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淘寶店主與阿里巴巴公司簽訂的合同,每個淘寶店主的實名賬戶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故此,在分割時還是考慮將網店歸于注冊一方較為妥帖,這樣便于日后的繼續(xù)經營。但是網店的實名注冊畢竟只能是一個人,若進貨、收款、發(fā)貨、跟客戶的溝通都是另一個人做的,網店其實更依附于實際經營者。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就有待考量了,如果將網店判歸注冊者所有,那么對實際經營者明顯不公平,也不利于淘寶店繼續(xù)發(fā)揮它的價值;而若判歸經營者所有,經營者則可能要承受注冊者帶來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阿里巴巴公司可以出臺相關規(guī)定,對淘寶店的轉讓、繼承、變更登記等完全可以參照實體店鋪處理,淘寶店的財產性質可以劃分為虛擬不動產,只要通過司法機關的司法確認,就可以進行變更登記,由新的店主承繼相關權利義務。
四、對淘寶店預期收益的處理
實踐中,夫妻雙方爭奪淘寶店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淘寶店十分可觀的預期收益。通常淘寶店在運營初期盈利微薄,而隨著逐年的精心運營和擴張規(guī)模,淘寶店的交易額也日益提升,利潤也漸長。就算把當前的賬目理清,成長中的網店接下來數(shù)年的收益也有前人的付出,又該如何補償?審判實踐中,能夠進行分割的都是具體的、可實現(xiàn)的利益,而預期利益處于一種不可知的狀態(tài),能否現(xiàn)實產生無人知曉,故對預期利益的分割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倘若全部否認該項請求,又漠視了前人的付出,有失公平。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與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的情況有點類似,又有所區(qū)分。相同點在于網店的交易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能否交易成功、實現(xiàn)收益尚是未知數(shù);知識產權能否形成現(xiàn)實的經濟利益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但是網店之前有交易成功的歷史,其交易可以無限發(fā)生;但知識產權形成收益前從未獲利,其獲利次數(shù)通常也是十分有限的。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櫋?,筆者認為,對淘寶店中明確具體的財產如支付寶余額、存貨可以平等分割,而對預期收益可以比照該條規(guī)定,視具體情況由繼續(xù)經營一方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五、證據問題
由于淘寶店所有的信息都反映在網絡平臺上,其證據形式也區(qū)別于傳統(tǒng)證據。民事訴訟中早就確定了電子數(shù)據可以作為證據形式在訴訟中予以呈現(xiàn),但對電子證據的認證遠比傳統(tǒng)的證據形式復雜。由于電子證據自身的虛擬性,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認定都要更加嚴格。對淘寶店電子證據的認定,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1)雙方均認可的電子證據,應予認定。(2)經專家鑒定未遭修改破壞的電子證據,應予認定。(3)由淘寶網出具的官方證明文件,應予認定。另外,還要嚴格審查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與案件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結合具體案情對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六、支付寶數(shù)據查詢問題
支付寶雖然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具有許多相似點,例如可以存放資金、轉賬、匯款、套現(xiàn)等,但其與這些機構還是有本質差別的。支付寶的實質是淘寶公司自行開發(fā)出來的一個支付工具,不像銀行一樣需在人民銀行備案、全國信息聯(lián)網、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可以查詢、凍結、劃撥客戶賬目等。在當事人拒不提供支付寶內數(shù)據信息時,審判機關無法像查詢銀行賬戶一樣,出具查詢通知書前往銀行進行查詢。支付寶內的信息由支付寶所有人掌握,由淘寶公司進行管理,如果當事人拒不提供,那么就只能向淘寶網查詢。由于淘寶網不屬于金融機構,法律沒有規(guī)定審判機關該如何進行查詢。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可以由審判機關出具查詢通知書給淘寶網的經營者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接到通知書后有義務協(xié)助審判機關查詢支付寶的信息,并出具正式文書加以證明,告知審判機關相關信息。
淘寶店實際分割起來碰到的問題應該遠不止于這些,但囿于筆者碰到的問題有限、分析、理解能力有限,故只提到了上述幾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有些解決方法也許并不高明,也可能難以真正解決實際問題。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由其引發(fā)的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給審判實踐帶來的挑戰(zhàn)絕對不容小覷。希望大家集思廣益,在實踐中不斷思考和總結處理該類糾紛的妙方,徹底解決這一法律難題。濟南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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