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合同約定違約金
時間:2013-06-05 21:19:34 來源: 作者:李鋒
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合同約定違約金 在違約金的分類上,違約金存在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區(qū)分。因法定違約金存在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即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的固定比率或數(shù)額(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2頁。)因此在司法適用時異議不大。本文探討的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一、約定違約金性質界定 約定違約金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及是約定具體違約金額還是約定違約計算方法法律原則上不加以禁止。但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防范金融風險,違約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因此,確定違約金時,既要權衡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體現(xiàn)懲罰性質,又要通盤考慮違約所造成損失彰顯賠償功能。故通說認為,我國違約金兼有賠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屬性,賠償性體現(xiàn)了違約金的基本功能,懲罰性體現(xiàn)了違約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約定違約金具備雙重功能,故在具體案件中確定約定金時,應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針對何為“過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以30%為臨界點,即約定違約金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30%。 二、約定違約金與“違約造成的損失”關系 由于最高院設定了違約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違約方通常均會抗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然而,由于案件類型各異且違約造成的損失在大多數(shù)案件中不直觀無法評估,故在確定違約金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違約損失”存在量化的情形 違約方造成的損失能具體計算或者通過鑒定方式明確,該類案件可直接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違約金額。 如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托運方將價值20萬元貨物交與承運方運輸,雙方約定如承運方遲延運輸需承擔違約金2萬元。后承運方因故違約遲延10天,托運方要求承運方支付違約金2萬元。承運方經申請鑒定,結論為因遲延違約給托運方造成的損失僅為1萬元。 該案中,因承運方舉證證實違約損失為1萬元,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違約金不能高于違約損失的30%,也即不超過違約損失的1.3倍。故本案違約金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1萬元至1.3萬元內進行衡量酌定。 (二)“違約損失”無法量化情形 在衡量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時,司法解釋只是將“違約造成的損失”作為參考標準。而大多數(shù)案件如民間借貸、買賣合同、股權轉讓、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不具體或者說無法用貨幣量化,沒有參考依據(jù)確定違約金額。如以下幾例案例: 1、王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王某向周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一年,利率2分,逾期按月利率3分計算違約金。還款期限屆至,王某違約,未按約定時間償還,主張償還借款時同時要求周某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周某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其造成王某損失只是銀行貸款利率的喪失,故違約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許某與曹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許某向曹某轉讓股權,價額為50萬元,許某依約將股權轉讓給曹某;雙方約定曹某每個月支付10萬元,在五個月內支付完畢,如許某逾期支付,承擔違約金5萬元。曹某支付30萬元未繼續(xù)支付。雙方為此產生訴訟。關于曹某違約造成的損失,許某提交合作合同一份,證實其已與李某合作開發(fā),曹某沒有按時支付20萬元,導致其無法合作,已承擔違約金6萬元。許某認為雙方約定違約金5萬元過低,要求法院予以調高。 3、劉某延交付商品房糾紛一案。李某向某房地產商劉某購買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額為30萬元,李某全額支付完房款。雙方約定,如劉某遲延交付房屋,則按日承擔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五違約金。因各種原因,劉某遲延30天交房,李某依照合同約定向劉某主張違約金4500元。劉某認為,同地段房屋租金為500元,李某主張違約金過高。 上述案例的共同點在于違約方違約沒有給守約方造成直接的損失,違約損失無法量化。 三、確定約定違約金參考方法 在難以量化違約損失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相關法律沒有規(guī)定。濟南律師服務網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精神根據(jù)不同的案件類型予以酌定。首先,不能完全以懲罰原則處理違約金,即按雙方約定支持違約金;其次,根據(jù)不同案件類型適用的相關法律體現(xiàn)違約金的懲罰和賠償雙重功能;最后,確定的違約金既能保障守約方未因守約方違約造成損失且能從對方違約獲取“誠信利益”,又能懲罰違約方,同時又能有效保障整個社會交易秩序正常運行。 (一)約定定額違約金的,可參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過主合同標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標的的20% 比較定金和違約金,兩者存在融通之處。定金,屬于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目的在于敦促對方能誠信履約,保障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的兌現(xiàn)。約定違約金實質上也存在要求對方按期履約的擔保意愿,避免陷入擔憂對方爽約的不安。至于定金比例不超過20%,是基于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強勢一方從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中獲取高額利益,體現(xiàn)的也是懲罰與賠償功能。故在約定定額違約金時,參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過20%存在法理依據(jù),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大多按該方法操作。 (二)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金額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法院保護不超出銀行貸款四倍利率。該規(guī)定把握了國家經濟政策精神,體現(xiàn)了國家對金融秩序的調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tǒng)一。因此,在審理其他類型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在處理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時,可將遲延履行金轉化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標的為50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違約金與主合同標的比較,得出實際比例為月6%,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于參照的貸款種類,可按違約的時間確定是短期還是中長期。 總之,針對無法量化“違約損失”,在沒有可供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時,可參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精神進行衡量酌定違約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