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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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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一)
GB/T 16180-2006 2006-11-02發(fā)布 2007-05-01實施)

  目次

        前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分級原則
  6.各門類工傷、職業(yè)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A(規(guī)范性附錄)判定基準的補充
  附錄B(規(guī)范性附錄)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
  分級對照表 (略)
  附錄C(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濟南律師服務網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wèi)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y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勞動者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yè)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16180-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guī)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1.3醫(y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yè)病證明的規(guī)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4.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5.4中毒性腎病和6.5.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yè)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guī)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zhí)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yī)學科學院協和醫(yī)院、北京醫(yī)院、北京積水潭醫(y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yī)院、北京市宣武醫(yī)院、中日友好醫(yī)院、北京市安定醫(yī)院、北京市口腔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北京友誼醫(yī)院、北京天壇醫(y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y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游凱濤、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梁枝松、沈祖堯、隋良朋、孫家?guī)?、嚴尚誠、楊和均、于慶波、趙金垣、左峰、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1 范圍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本標準規(guī)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yè)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yè)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854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
  GBT 734l聽力計
  GBT 7582-2004聲學 聽閾與年齡關系的統計分布
  GBT 7583聲學純音氣導昕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 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 4職業(yè)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5工業(yè)性氟病診斷標準
  GBZ 7職業(yè)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 9職業(yè)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標準
  GBZ 12職業(yè)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 23職業(yè)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24職業(yè)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 35職業(yè)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45職業(yè)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54職業(yè)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 61職業(yè)性牙酸蝕病診斷標準
  GBZ 69職業(yè)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 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 8l職業(yè)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 82職業(yè)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 83職業(yè)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 94職業(yè)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規(guī)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4 總則

 

  4.1 判斷依據
  本標準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y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4.1.1 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yè)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2 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yè)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y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3 醫(yī)療依賴
  指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者。
  醫(y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y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y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者;
  b)一般醫(y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者。
  4.1.4 護理依賴
  指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4.1.5 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y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傷殘等級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4.2 門類劃分
  按照I臨床醫(y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本標準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4.2.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4.2.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4.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4.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4.2.5 職業(yè)病內科門。

  4.3 條目劃分
  本標準按照上述五個門類,以附錄B中表B.1B.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73條。

  4.4 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4.5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6 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yè)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5 分級原則

 

  5.1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2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3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

  5.4 四級濟南律師服務網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或無護理依賴。

  5.5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6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7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8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9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10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y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6 各門類工傷、職業(yè)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6.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6.1.1 智能損傷分級
  a)極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記憶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2034;
  2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輕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強能自理,能做一般簡單的非技術性工作。
  6.1.2 精神病性癥狀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
  c)病理性思維聯想障礙;
  d)緊張綜合征,包括緊張性興奮與緊張性木僵;
  e)情感障礙顯著,且妨礙社會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職業(yè)和角色功能)。
  6.1.3 人格改變
  個體原來特有的人格模式發(fā)生了改變,一般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續(xù)6個月方可診斷:
  a)語速和語流明顯改變,如以贅述或粘滯為特征;
  b)目的性活動能力降低,尤以耗時較久才能得到滿足的活動更明顯;
  c)認知障礙,如偏執(zhí)觀念、過分沉湎于某一主題(如宗教),或單純以對或錯來對他人進行僵化的分類;
  d)情感障礙,如情緒不穩(wěn)、欣快、膚淺、情感流露不協調、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沖動(不顧后果和社會規(guī)范要求)。
  6.1.4 癲癇的診斷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fā)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fā)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全身性強直一陣攣發(fā)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fā)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fā)作、精神運動性發(fā)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發(fā)作和其他類型發(fā)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fā)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全身性強直一陣攣發(fā)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fā)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fā)作、精神運動性發(fā)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發(fā)作和其他類型發(fā)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 運動障礙
  6.1.5.1 肢體癱 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6.1.5.2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深感覺障礙和(或)小腦性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
  b)中度
  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c)輕度
  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6.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6.2.1 顏面毀容
  6.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
  a)眉毛缺失;
  b)雙瞼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頸頦粘連。
  6.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項中三項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頸部瘢痕畸形。
  6.2.1.3 輕度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6.2.2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6.2.2.1 輕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
  6.2.2.2 重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6.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 關節(jié)功能障礙
  6.2.4.1 功能完全喪失
  指非功能位關節(jié)僵直,固定或關節(jié)周圍其他原因導致關節(jié)連枷狀或嚴重不穩(wěn),以致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者。
  6.2.4.2 功能大部分喪失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專業(yè)勞動,并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者。
  6.2.4.3 功能部分喪失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專業(yè)勞動,但不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者。
  6.2.5 放射性皮膚損傷
  6.2.5.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初期反應為紅斑、麻木、搔癢、水腫、刺痛,經過數小時至10 d假愈期后出現第二次紅斑、水泡、壞死、潰瘍,所受劑量可能≥20 Gy。
  6.2.5.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臨床表現為角化過度、皸裂或皮膚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6.2.5.3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臨床表現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與融合,肌腱攣縮,關節(jié)變形及功能障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6.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6.3.1 視力的評定
  6.3.1.1 視力檢查
  按照視力檢查標準(GB 11533)執(zhí)行。視力記錄可采用5分記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方式(詳見表1)。
  表1 小數記錄折算5分記錄參考表

舊法記錄
  5分記錄

0(無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0 12

舊法記錄,cm(手指/cm
  5分記錄

6
  2.1

8
  2.2

10
  2.3

12
  2.4

15
  2.5

20
  2.6

25
  2.7

30
  2.8

35
  2.85

40
  2.9

45
  2.95

 

走近距離
  小數記錄
  5分記錄

50cm
  0.01
  3.0

60cm
  0.012
  3.1

80cm
  0.015
  3.2

1m
  0.02
  3.3

1.2m
  0.025
  3.4

1.5m
  0.03
  3.5

2m
  0.04
  3.6

2.5m
  0.05
  3.7

3m
  0.06
  3.8

3.5m
  0.07
  3.85

4m
  0.08
  3.9

4..5m
  0.09
  3.95

小數記錄
  5分記錄

0.1
  4.0

0.12
  4.1

0.15
  4.2

0.2
  4.3

0.25
  4.4

0.3
  4.5

0.4
  4.6

0.5
  4.7

0.6
  4.8

0.7
  4.85

0.8
  4.9

0.9
  4.95

小數記錄
  5分記錄

1.0
  5.0

1.2
  5.1

1.5
  5.2

2.0.
  5.3

2.5
  5.4

3.0
  5.5

4.0
  5.6

5.0
  5.7

6.0
  5.8

8.0
  5.9

10.0
  6.0

 



  6.3.1.2 盲及低視力分級(見表2)。
  表2 盲及低視力分級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 º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6.3.2 周邊視野
  6.3.2.1 視野檢查的要求
  枧標顏色:白色;視標大?。?/span>3 mm;檢查距離:330 mm;視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 視野縮小的計算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實測視野有效值=(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500×100
  6.3.3 偽盲鑒定方法
  6.3.3.1 單眼全盲檢查法
  a)視野檢查法
  在不遮蓋眼的情況下,檢查健眼的視野,鼻側視野>60°者,可疑為偽盲。
  b)加鏡檢查法
  將準備好的試鏡架上(好眼之前)放一個屈光度為+6.00D的球鏡片,在所謂盲眼前放上一個屈光度為+0.25D的球鏡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處的遠距離視力表時,即為偽盲?;驀诨颊邇裳圩⒁曆矍耙稽c,將一個三棱鏡度為6的三棱鏡放于所謂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內,注意該眼球必向內或向外轉動,以避免發(fā)生復視。
  6.3.3.2 單眼視力減退檢查法
  a)加鏡檢查法先記錄兩眼單獨視力,然后將平面鏡或不影響視力的低度球鏡片放于所謂患眼 之前,并將一個屈光度為+12.00D的凸球鏡片同時放于好眼之前,再檢查兩眼同時看的視力,如果所得的視力較所謂患眼的單獨視力更好時,則可證明患眼為偽裝視力減退。
  b)視覺誘發(fā)電位(VEP)檢查法(略)。
  6.3.4 聽力損傷計算法
  6.3.4.1 聽閾值計算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值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見表3
  后者取GBT 7582-2004附錄B中數值。
  表3 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值

年齡/

頻率/Hz

500

1000

2000

500

1000

2000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6.3.4.2 單耳聽力損失計算法取該耳語頻500 Hz1 000 Hz2 000 Hz純音氣導聽閾值相加取其均值,若聽閾超過100 dB,仍按100 dB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后之尾數采用四舍五入法進為整數。
  6.3.4.3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純音氣導聽閾均值(PTA)乘以4加聽力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yè)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閾均值為準。在標定聽閾均值時,小數點后之尾數采取四舍五入法進為整數。
  6.3.5 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緣問測量。
  6.3.5.1 正常張口度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問(相當于4.5 cm左右)。
  6.3.5.2 張口困難I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當于3 cm左右)。
  6.3.5.3 張口困難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當于1.7 cm左右)。
  6.3.5.4 張口困難度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
  6.3.5.5 完全不能張口。

  6.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6.4.1 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膽紅素、腹水、腦病和凝血酶原時間五項指標在
  肝功能損害中所占積分的多少作為其損害程度的判定(見表4),并將其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三級。
  表4 肝功能損害的判定

項  目

分  數

1

2

3

血清白蛋白

3.0g/dL-3.5g/dL

2.5g/dL-3.0g/dL

2.5g/dL

血清膽紅素

1.5mg/dL-2.0mg/dL

2.0mg/dL-3.0mg/dL

3.0mg/dL

腹   水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難于控制

腦   病

輕度

重度

凝血酶元時間

延長>3s

延長>6s

延長9s



  6.4.1.1 肝功能重度損害:1015分。
  6.4.1.2 肝功能中度損害:79分。
  6.4.1.3 肝功能輕度損害:56分。
  6.4.2 肺、腎、心功能損害  參見6.5
  6.4.3 甲狀腺功能低下分級
  6.4.3.1 重度
  a)臨床癥狀嚴重;
  bT2、T4FT2、FT4低于正常值,TSH50 μUL
  6.4.3.2 中度
  a)臨床癥狀較重;
  bT2T4FT2、FT4正常,TSH50 μ UL。
  6.4.3.3 輕度
  a)臨床癥狀較輕;
  bT3、T4FT3FT4正常,TSH輕度增高但<50 μUL
  6.4.4 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級
  6.4.4.1 重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 mgdL;
  6.4.4.2 中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7 mgdL;
  6.4.4.3 輕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78 mgdL。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床癥狀分析。
  6.4.5 肛門失禁
  6.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腸內壓測定:采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小于1 961 Pa20 cm H2O)。
  6.4.5.2 輕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
  d)直腸內壓測定:采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為1 961 Pa2 942 Pa2030 cm}H2O)。
  6.4.6 排尿障礙
  6.4.6.1 重度:系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殘余尿體積≥50 mL者。
  6.4.6.2 輕度:系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殘余尿體積<50 mL者。
  6.4.7 生殖功能損害
  6.4.7.1 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6.4.7.2 輕度: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異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運動能力很弱的精于>30%。
  6.4.8 血睪酮正常值
  血睪酮正常值為14.4 nmolL41.5 nmoLL(<60 ngdL)。
  6.4.9 左側肺葉計算
  本標準按三葉劃分,即頂區(qū)、舌葉和下葉。
  6.4.10 大血管界定
  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主動脈、上腔靜脈、下腔靜脈、肺動脈和肺靜脈。
  6.4.11 呼吸困難
  參見6.5.1

  6.5 職業(yè)病內科門
  6.5.1 呼吸困難及呼吸功能損害
  6.5.1.1 呼吸困難分級
  I級:與同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上樓時呈現氣短。
  級:平路步行1 000 m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同樣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現氣短,登山或上樓時氣短明顯。
  級:平路步行100 m即有氣短。
  級: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6.5.1.2 肺功能損傷分級(詳見表5)。
  表5 肺功能損傷分級 
                             單位為%

損傷級別

FVC

FEV1

MVV

FEV1 /FVC

RV/TLC

DLco

正  常

80

80

80

70

35

80

輕度損傷

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中度損傷

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重度損傷

40

40

40

35

55

45

注:FVCFEV1 、MVV、Dlco 為占預計值百分數。



  6.5.1.3 低氧血癥分級
  正常:PO2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輕度:PO2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中度:PO2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5.3 kPa(~40 mmHg)。
  6.5.2 活動性肺結核病診斷要點塵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應根據胸部X射線片、痰涂片、痰結核桿菌培養(yǎng)和相關臨床表現作出判斷。
  6.5.2.1 涂陽肺結核診斷
  符合以下三項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陽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且胸片顯示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變;
  c)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加結核分枝桿菌培養(yǎng)陽性1次。
  6.5.2.2 涂陰肺結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檢查三次均陰性者,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a)有典型肺結核臨床癥狀和胸部x線表現;
  b)支氣管或肺部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性改變。
  此外,結核菌素(PPD 51U)皮膚試驗反應≥15 mm或有丘疹水皰;血清抗結核抗體陽性;痰結核分枝桿菌PcR加探針檢測陽性以及肺外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病變等可作為參考指標。
  6.5.3 心功能不全
  6.5.3.1 一級心功能不全能勝任一般日常勞動,但稍重體力勞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癥狀。
  6.5.3.2 二級心功能不全普通日?;顒蛹从行募?、氣急等癥狀,休息時消失。
  6.5.3.3 三級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動均可引起明顯心悸、氣急等癥狀,甚至臥床休息仍有癥狀。
  6.5.4 中毒性腎病 腎小管功能障礙為中毒性腎病的特征性表現。
  6.5.4.1 輕度中毒性腎病
  a)近曲小管損傷:尿應微球蛋白持續(xù)>1 000 μgg肌酐,可見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鈉排出增加,臨床癥狀不明顯;
  b)遠曲小管損傷:腎臟濃縮功能降低,尿液稀釋(尿滲透壓持續(xù)<350 mOsmkg·H2O),尿液堿化(尿液pH持續(xù)>6.2L
  6.5.4.2 重度中毒性腎病
  除上述表現外,尚可波及腎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續(xù)>150 mg24 h),甚至腎功能不全。
  6.5.5 腎功能不全
  6.5.5.1 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血肌酐濃度為450 μmolL707μmolL5 mgdL8 mgdL),血尿素氮濃度>21.4 mmo1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嚴重尿毒癥臨床癥象。
  6.5.5.2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49 mLmin,血肌酐濃度>177 μmolL2 mgdL),但<450μmolL5 mgdL),無明顯臨床癥狀,可有輕度貧血、夜尿、多尿。
  6.5.5.3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 mLmin70 mLml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無明顯臨床癥狀。
  6.5.6 中毒性血液病診斷分級
  6.5.6.1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及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情惡化期
  a)臨床:發(fā)病急,貧血呈進行性加劇,常伴嚴重感染,內臟出血;
  b)血象:除血紅蛋白下降較快外,須具備下列三項中之二項:
  1)網織紅細胞<1%,含量<15×109L;
  2)白細胞明顯減少,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減低,三系造血細胞明顯減少,非造血細胞增多。如增生活躍須有淋巴細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6.5.6.2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a)臨床:發(fā)病慢,貧血,感染,出血均較輕。
  b)血象:血紅蛋白下降速度較慢,網織紅細胞、白細胞、中性粒細胞及血小板值常較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減少,至少一個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怠好,紅系中常有晚幼紅(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細胞明顯減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6.5.6.3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須具備以下條件;
  a)骨髓至少兩系呈病態(tài)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細胞減少,偶可見白細胞增多,可見有核紅細胞或巨大紅細胞或其他病態(tài)造血現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態(tài)造血的疾病。
  6.5.6.4 貧血
  重度貧血:血紅蛋白含量(Hb)<60 gL,紅細胞含量(RBC)<2.5×1012L;
  輕度貧血:成年男性Hb120 gLRBC4.5×1012L及紅細胞比積(HCT)<0.42,成年女性Hb11 gLRB(:<4.0×1012LHCT0.37。
  6.5.6.5 粒細胞缺乏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于0.5×109L。
  6.5.6.6 中性粒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于2.0×109L。
  6.5.6.7 白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低于4.0×109L。
  6.5.6.8 血小板減少癥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數<8×1010L,稱血小板減少癥;當<4×1010L以下時,則有出血危險。
  6.5.7 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貧血和出血癥狀消失,血紅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 gL,女不低于100 gL;白細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達8×1010L3個月內不輸血,隨訪1年以上無復發(fā)者。
  6.5.8 急性白血病完全緩解
  a)骨髓象:原粒細胞I型+型(原單+幼稚單核細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細胞)≤5%,紅細胞及巨核細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L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范圍。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型+原紅及幼單細胞≤5%。
  M6型:原粒I、≤5%,原紅+幼紅以及紅細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紅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細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 gL;中性粒細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類無白血病細胞。
  c)臨床無白血病浸潤所致的癥狀和體征,生活正?;蚪咏?。
  6.5.9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a)臨床:無貧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細胞浸潤表現。
  b)血象:Hb含量>100 gL,白細胞總數(WBC)<10×109L,分類無幼稚細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正常。
  6.5.10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10×109L,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30%)臨床癥狀消失,受累淋巴結和肝脾回縮至正常。
  6.5.11 慢性中毒性肝病診斷分級
  6.5.11.1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乏力、食欲減退、惡心、上腹飽脹或肝區(qū)疼痛等癥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常規(guī)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6.5.1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癥狀較嚴重,肝臟有逐步緩慢性腫大或質地有變硬趨向,伴有明顯壓痛。
  b)乏力及胃腸道癥狀較明顯,血清轉氨酶活性、7一谷氨酰轉肽酶或7一球蛋白等反復異常或持續(xù)升高。
  c)具有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臨床表現,伴有脾臟腫大。
  6.5.11.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現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較明顯的腎臟損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自蛋白持續(xù)降低及凝血機制紊亂。
  6.5.12 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
  6.5.12.1 功能明顯減退
  a)乏力,消瘦,皮膚、黏膜色素沉著,白癜,血壓降低,食欲不振;
  b24 h尿中17-羥類固醇<4 mg,17-酮類固醇<10mg
  c)血漿皮質醇含量早上8時,<9mg100 mL,下午4時,<3 mg100 m1;
  d)尿中皮質醇<5 mg24 h。
  6.5.12.2 功能輕度減退
  a)具有6.5.12.1b)、c)兩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6.5.13 免疫功能減低
  6.5.13.1 功能明顯減低
  a)表現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體液免疫(各類免疫球蛋白)及細胞免疫(淋巴細胞亞群測定及周圍血白細胞總數和分類)功能減退。
  6.5.13.2 功能輕度減低
  a)具有6.5.13.1b)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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