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追訴標準
時間:2012-03-31 19:50:17 來源: 作者: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追訴標準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止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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