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解讀刑法罪名——受賄罪
時間:2012-03-16 16:36:16 來源: 作者:
受賄罪 (1)什么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哪些主體可能觸犯本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不是故意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4)如何界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下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5)如何界定“為他人謀取利益”?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jù)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注:(4)、(5)可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三(一): 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下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jù)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6)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本罪論處。 (7)如何界定“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lián)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lián)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注:可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三(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lián)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lián)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8)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xiàn),是否影響本罪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9)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受賄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可參照以下標準:個人受賄數(shù)額在5千元以上的; 個人受賄數(shù)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8)、(9)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一(三):受賄案(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shù)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shù)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10)構成本罪會受到什么樣的刑事處罰?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貪污罪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1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以受賄論處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但是,根據(jù)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yōu)惠交易條件,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另外,受賄數(shù)額按照交易時當?shù)厥袌鰞r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1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即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1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受賄數(shù)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1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1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受賄數(shù)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16)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1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19)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12)中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0)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22)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如何定性? 此種情形不是受賄。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23)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2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 注:(11)—(15),(17)—(2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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