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解讀刑法罪名——玩忽職守罪
時間:2012-03-16 17:35:54 來源: 作者:
玩忽職守罪 一、玩忽職守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征 (一)玩忽職守罪的概念 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特征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玩忽職守罪的特征如下: 1.客體特征 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勤政性原則,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公共財產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等。從玩忽職守罪侵犯的上述客體可以看出,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既可以是上述客體中的一種,也可以是數(shù)種客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嚴重地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同時還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或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社會后果等。這些客體既可以是同時侵犯,也可以是只侵犯一種或數(shù)種,也即不是必然地侵犯所有的客體。 明確玩忽職守罪侵犯客體的復雜性及其上述特點,可以使我們更清晰地認識玩忽職守罪的危害性,這對于偵破和認定玩忽職守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客觀方面的特征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濟南律師服務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嚴重的玩忽職守行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履行職責,但不履行其職責。這種情形主要表現(xiàn)為不作為:一是擅離職守,行為人違反職守中關于時間和空間的明確要求,在特定時間里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特定場所,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如司法人員在監(jiān)管在押人員過程中,擅自離開監(jiān)管在押人員的現(xiàn)場等;二是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按法定的職責行事,如司法人員在看押罪犯時,擅自放棄看押職責或拒絕履行看押職責等。 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xiàn)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又一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個方面的客觀要件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這一后果要件也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對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主要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④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⑤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⑥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節(jié)之一的。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的兩個特征是缺一不可的,并且兩個特征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玩忽職守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之間沒有這種關系,就不能成為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主體特征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按照《刑法》第93條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具體是指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在這些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另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委托、聘用等,依法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時,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4.主觀特征 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有時也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夜間值班時,發(fā)現(xiàn)盜竊分子到本單位盜竊財物,但由于貪生怕死而不敢采取措施當場制止,以致盜竊犯罪得逞,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 二、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問題 認真研究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問題,有效地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對于偵破玩忽職守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對待職守的心理態(tài)度:工作失誤者并沒有違反其職責義務,相反甚至是十分認真地履行了職責,只是由于行為人工作能力有限、業(yè)務水平不高、客觀條件變化而判斷失誤等原因,結果造成了損失,但主觀上并沒有過失;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不僅在客觀上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在主觀上具有過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職守行為,行為人只是具有玩忽職守行為,其玩忽職守行為并沒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并沒有達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職守罪,行為人不僅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因此,對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視不同的情況給予黨政紀處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玩忽職守罪責任。 3.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對于危害后果是能夠預見的,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二)此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qū)別 這兩個罪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后果和主體上基本相同,區(qū)別主要在于: (1)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濫用職權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間接故意,而玩忽職守罪只存在間接故意;濫用職權罪只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而玩忽職守罪既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2)客觀行為表現(xiàn)不完全相同。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是一種積極的作為;而玩忽職守罪表現(xiàn)為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 (三)此罪與《刑法》其他玩忽職守性質的犯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其他章節(jié)或條文中,規(guī)定了一些安全事故如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失職犯罪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罪名。這些犯罪很多是從原來修訂前的《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中分離出來的,這些犯罪與玩忽職守罪相同之處在于:主觀上表現(xiàn)為過失,客觀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且都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但區(qū)別也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其他玩忽職守性質的犯罪的主體,則不一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害的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其他玩忽職守性質的犯罪則不是,如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行為發(fā)生的場合不同。玩忽職守犯罪的行為發(fā)生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中,而有關玩忽職守性質的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場合往往帶有明顯的專業(yè)性、行業(yè)性,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發(fā)生的場合是監(jiān)管、看押、押解在押人員途中。 (四)關于玩忽職守罪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濟南律師服務 在玩忽職守罪中,有時會牽涉到多名責任人,即危害后果往往是由數(shù)人的行為綜合作用而造成的,即“一果多因”。在確定玩忽職守罪的責任主體時,應當準確區(qū)分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主要根據(jù)玩忽職守行為與重大損失后果之間有無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加以區(qū)分。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后果之間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則行為人是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其玩忽職守罪的責任;反之,則視情況而定。如行為人雖然是間接責任人,但其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巨大,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處罰時與直接責任人相比,可從輕處罰),否則,只能作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玩忽職守犯罪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形式表現(xiàn)為: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xiàn)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4)在行使職權中,徇私舞弊,未依法行使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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