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
時間:2012-03-31 18:32:48 來源: 作者: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fā)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必須明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始終作為被告,這是行政訴訟的一大特點。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政主體作被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幾類:(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起訴前,先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復議或選擇了先行復議,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即視為復議機關作出了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必須以該復議機關為被告。 什么情形屬于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呢?一般說來,(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定;(3)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即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三類情況下,即視為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了一個新的處理決定。 此外,復議機關如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的,當事人是對復議機關這種不作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3、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有的組織原來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但法律、法規(guī)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該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以該組織為被告提起訴訟。例如,《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衛(wèi)生防疫站和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查所為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有權對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情節(jié)嚴重的個人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該衛(wèi)生防疫站和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就是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這類組織。 4、委托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濟南律師服務網 行政訴訟法25條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例如:鄉(xiāng)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員會行使某項行政職權,該村委會按照委托的權限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必須以該鄉(xiāng)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這就是行政法上的“權利可以委托、責任不能豁免”的原則的具體體現。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授權,在此時,可以比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直接以該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賦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權力。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后,該行政機關被撤銷的,法律規(guī)定,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另外,還有就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后,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應由決定撤銷原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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