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行政訴訟律師:山東某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
時間:2014-05-21 22:16:04 來源: 作者: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山東某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與濟南市城市管理局簽訂《濟南市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公司取得繞城高速東線八處廣告陣地八年的使用權,同時約定濟南市城市管理局應按規(guī)劃對該路段廣告位進行嚴格控制。
2012年10月,山東某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起訴稱,相關路段廣告位未按約定得到嚴格控制,導致媒體市場價格處于無序競爭狀態(tài),要求判決自2010年12月30日后,解除與濟南市城市管理局簽訂的《濟南市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裁判結果】
2013年3月,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36號行政判決,判決濟南市城市管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職責,并對合同解除后的權利義務予以處理。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行政合同具有契約性,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雙方目的無法實現時,應予解除。就本案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機關的目的是規(guī)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對人的目的是合法參與市場經營,但由于涉案路段戶外廣告位嚴重超出規(guī)劃數量,相對方的經營權益已無法得到合同保障,行政機關管理目的也無法實現,依法應予解除。但行政訴訟以監(jiān)督或督促行政機關作為及不作為為主要任務,不宜以判決方式直接調整原、被告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故本案通過督促被告履行職責來解決相關爭議。
【意義點評】
本案屬于新類型案件,明確了行政合同糾紛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順了行政合同中的法律關系,為行政合同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種思路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