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時間:2012-04-24 19:45:05 來源: 作者:
《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濟建發(fā)[2007]18號 (2007年7月3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拆遷許可時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拆遷的單位委托的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和實施房屋拆除單位的相關資質(或資格)證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自然狀況和權屬狀況摸底調查明細表,以及補償安置費用概算;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屋的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四)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 (五)計劃實施動遷的時間、步驟、措施; (六)文明拆遷、安全拆除責任書及安全保障措施,拆遷現(xiàn)場防治揚塵污染及垃圾清運方案; (七)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協(xié)調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預案及措施。 第三條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應當依照《辦法》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方式書面征求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見。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征求意見書規(guī)定的 期限內向拆遷人反饋書面選擇意見的,視為選擇房屋安置。 征求意見書規(guī)定的反饋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拆除的,應當與被委托的拆迂、拆 除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費。 第五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評估的依據(jù)、原則、程序、方法、參數(shù)選取等,進行協(xié)調并執(zhí)行共同的標準。 評估機構應當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或被拆遷人投票的方擊確定。協(xié)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迂當事人抽簽確定。拆遷當事人放棄抽簽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指定。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過程,應由公證機關現(xiàn)場公證。 拆遷評估機構選定后,拆遷入應當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拆遷評估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重新評估或者專家委員會鑒定費用按照《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拆遷評估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評估時點。 第七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范圍規(guī)劃紅線圖及各類房屋的產權性質、面積、用途等拆遷評估所必須的依據(jù)、資料及有關數(shù)據(jù),并協(xié)助評估機構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等工作。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評估人員、拆遷人、被拆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入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入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拆遷人應當邀請公證機關工作人員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到場見證,并在分戶評估報告中做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可以依據(jù)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屬資料,參照同區(qū)域該類房屋進行評估。 第八條 拆遷人或受委托拆遷單位、評估機構憑拆遷許可或拆遷委托的有關證明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資料的,房產、土地、規(guī)劃管理部門應當協(xié)助。 評估機構評估測算新建普通商品房價格時,如需向有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征詢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如實提供。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向拆遷當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評估報告。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jù)、原則、程序、方法、參數(shù)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之間的允許誤差范圍為±3%。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為最終裁決結果。 第十一條 拆遷行政裁決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辦理。 第十二條 拆遷入應當在房屋全部拆除完畢后三十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有關資料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有關資料及拆遷現(xiàn)場情況進行檢查后,對無遺留問題、現(xiàn)場拆除清理完畢的,發(fā)給拆遷工程拆遷合格證明;對存在遺留問題、現(xiàn)場未拆除清理完畢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發(fā)給拆遷工程拆遷合格證明,依照相關法律不予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xù)。 第十三條 《辦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普通商品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筑設計標準和質量安全技術規(guī)范建造; (二)具備道路、公共交通、給排水、電力、通訊等基本生活配套條件,且與所在區(qū)域公共配套相適應; (三)與當?shù)厣鐣洕l(fā)展水平相適應的其他條件。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第十四條 普通商品房開發(fā)建設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建安造價、各類規(guī)費、稅金、管理費等費用之和。 普通商品房開發(fā)建設的平均利潤由評估機構測定。 第十五條 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單位對住宅房屋現(xiàn)使用人的承租關系無異議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拆遷按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規(guī)定辦理;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單位對住宅房屋現(xiàn)使用人的承租關系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在拆遷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現(xiàn)使用人使用。 第十六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國家強制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是指《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規(guī)定的使用面移34平方米。 拆遷人按照《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shù)臉藴拾凑招陆ㄆ胀ㄉ唐贩吭u估基準單價執(zhí)行,不考慮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 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有異議的,拆遷人應當向房管部門、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區(qū)街道辦事處進行查詢;房管部門、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區(qū)街道辦事處應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出具有關證明。多人共有一套被拆遷房屋,房產登記仍為一套房屋的,按產權登記認定。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隱瞞相關房產信息情況,違規(guī)取得最低套型保障面積后,拆遷人有證據(jù)證明其不應享受最低套型保障面積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拆遷人按照《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后,應當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拆遷人按照《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按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時,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與原房屋面積之間部分,只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對被拆遷人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回遷安置房屋應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為便于回遷安置房屋的設計建設和被拆遷人選房,在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基礎上,可按安置需求建設不同面積檔次的中小套型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回遷的,應在拆遷人提供的與其補償面積相對應的檔次范圍內選擇安置房屋;享受最低保障面積且有條件交齊差價款的,可選擇高于保障面積一個檔次的房屋。不接受拆遷入提供的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結清安置房屋與貨幣補償金額之間的差價,選擇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少于其應得拆遷補償金額,分期付款的其他事項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選擇租住房屋的,租金標準按照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交納。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下列被拆除房屋為《辦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產權不明的房屋: (一)經法定程序無法認定產權人的; (二)對房屋產權有爭議的;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補償費標準分別為: (一)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因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遷入需二次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二次搬遷補助費。 (二)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fā);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淮涡越o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yè)補償費標準按被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營業(yè)、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六條 《辦法》第四十九條中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尋找過渡安置用房的被拆遷入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按照《辦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異議方應當在拆遷公告發(fā)布后二十日內委托市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認可的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的實際合法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在拆遷期限內沒有提供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量結果報告的,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對在拆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搬遷的私有房屋產權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發(fā)給搬遷獎勵費5000元;在拆遷期限屆滿前每提前一天,再發(fā)給500元提前搬遷獎勵費。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不超過10000元。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當事人對搬遷獎勵費及提前搬遷獎勵費的領取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在搬遷前協(xié)商不成的,由拆遷人暫為保管,待達成協(xié)議后,按協(xié)議辦理。 第二十九條 《辦法》發(fā)布前已公告實施的拆遷工程,仍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執(zhí)行。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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